三人“监守自盗”,盗取个人信息被诉
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松原的黄某甲、黄某乙、邓某三人依靠着在通讯店工作的便利条件,将顾客手机号非法提供给多个微信群。2月22号,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功审结了松原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黄某甲、黄某乙、邓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据了解,该案也是长铁中院集中管辖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来,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松原的黄某与其妹妹共同在当地经营着一家通讯手机店,2021年初,姐妹俩听说只要提供手机号并接收验证码就能赚钱,遂立即注册了运营商代理权限,企图“另辟蹊径”生财。
公益诉讼起诉人
黄某甲注册了移动运营商工号权限,黄某乙注册了联通运营商工号权限。二被告利用上述工号通过给顾客开卡和办理其他业务的便利,将顾客手机号非法提供给多个微信群,并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用顾客手机接收验证码,再将验证码发到微信群,从中抽取提成。
就这样,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内,姐妹俩共计出售手机号和验证码1000余个,获利近6000元。与此同时,黄某甲在自己发财后也没有忘记“提携”同在通讯店工作的好友邓某,毫无保留地就将这生财的方法一一告知给了邓某。
公益诉讼起诉人
2021年3月至7月,被告邓某得知上述非法获利方式后,利用给顾客开卡之便,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多个微信群出售顾客手机号及验证码,共计534个,非法获利4307元。
2022年8月,当地检察机关在对刑事案件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线索排查时,发现了三人的违法行为,遂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
庭长 包蕴琦
三被告认识到自己这种过错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的损害,但是也确实是因为法律意识的淡薄,对这块法律规定也不了解,三位被告对自己的侵权行为都是认可的,并且表示今后不会再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借工作之便获取不特定主体个人信息后非法出售牟利,不仅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还侵害了承载在不特定主体个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这一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
庭长 包蕴琦
判决三位被告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000元、2900.5元、4307元,这部分款项应当上缴国库,三位被告就他们的侵权行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吉视守望都市)